解码民法典 | 房地产篇 ||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
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
新规链接:《民法典》第366-371条
另外针对“居住权”的设立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,“居住权”可以无偿设立但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
保障住宅稳定的“定心丸”
新规链接:《民法典》第359条
所谓住宅用地指的是居住用地,也即商品住宅之下的土地,使用权一般是70年;而公寓、写字楼多数以商业用地、工业用地为主,使用权40年、50年不等;小产权房更多是集体土地。根据《民法典》新规,住宅用地可自动续期,而非住宅用地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理,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支持非住宅用地自动续期,这意味着商业用地、工业用地不在豁免之列。
落实“三权分置”土地改革
新规链接:《民法典》第243条、330-343条
《民法典》还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,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,以适应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。
实现小区事务“业主自治”
新规链接:《民法典》第271-296条
《民法典》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,可以预见,将会对我们的房地产买卖、租赁、抵押、居住、物业管理等方面带来巨大的改变,它适应着新时代经济的新高速发展,并为各种社会难题与法律漏洞进行解决与补充,对保障我们现在与将来的美好生活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。